取保候审的采取与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具体来讲,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审查起诉的和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于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仍然作为对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较轻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有一个,这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