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司法机关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实践中,有的证人居住地和司法机关所在地距离较远,到司法机关作证需要支出一定费用,有的证人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到司法机关作证。
为从经济上解除一些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鼓励证人积极履行作证义务,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证人支出的有关费用给予补助和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因证人作证克扣其福利待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补助。
补助的范围是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如从证人居住地到司法机关所在地所必要的交通费用,异地作证期间住宿旅馆的费用等。
同时规定了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其福利待遇。证人配合司法机关作证,是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耽误工作不是旷工。
证人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不得以证人作证耽误工作为由,克扣或者以其他理由、方式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即作证期间的待遇应当与工作期间相同。这是证人所在单位支持证人作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