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朱子建律师网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一篇:劫持船只、汽车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
下一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