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船只、汽车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 时间: 2025-01-07 19:30:03 来源: 朱子建律师网 劫持船只、汽车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上一篇: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 下一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 案例推荐 律所环境1 律所环境2 律所环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