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会改变罪名和量刑建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如下情形的,可以改变罪名或量刑: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不调整量刑或调整量刑后依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改变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