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建律师解答,如何行为会构成刑讯逼供罪?
朱子建律师解答,如何行为会构成刑讯逼供罪?
在司法领域,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司法公正。了解何种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对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行为主体特定,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也可成为本罪主体;非办案人员利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实施刑讯逼供,同样以本罪论处;其他人员伙同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以共犯论处 。
行为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对犯罪嫌疑人的界定,并非完全依据刑事诉讼法,只要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嫌疑人对待,或被采取刑事追诉手段,都属本罪中的嫌疑人。警察为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刑讯逼供,也认定为本罪 。
构成刑讯逼供罪,必须采用刑讯方法,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 。肉刑指对被害人肉体施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变相肉刑指对被害人用类似暴力的摧残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觉等 。单纯诱供、指供,未使用肉刑与变相肉刑,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还必须有逼供行为,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某种供述,包括口供与书面陈述 。强迫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也成立本罪 。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但不逼取供述,不是刑讯逼供。需注意,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使用械具进行审问,阻却违法性,不以刑讯逼供论处 。
根据相关立案标准,手段残忍、影响恶劣,致人自杀或精神失常,造成冤假错案,3 次以上或对 3 人以上刑讯逼供,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等情形,应予立案 。
刑讯逼供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这里的 “伤残” 指重伤或残废,刑讯逼供造成轻伤,在刑讯逼供罪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此规定属法律拟制,只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死亡,不论行为人对伤害或死亡持何种心理状态(以具有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均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
总之,刑讯逼供罪的构成,对行为主体、对象、手段、目的等方面都有严格界定,法律通过明确规定,坚决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司法公正与人权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