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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建律师在线解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显著区别

朱子建律师在线解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显著区别

在刑法领域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准确区分它们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行为人故意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且与这些行为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时,应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含追逐竞驶等行为。

以具体案例来说,被告人张某某在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上,伙同他人分别驾驶机动车辆,通过变道堵截、相互夹击、刹车减速、追尾碰撞等方式逼停他人正常行驶的车辆。这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从被告人的年龄、身份以及认知水平来看,其应当知晓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此类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尽管在本案中没有出现极其严重的实际损害结果,但其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现实存在的潜在危险,且该行为具有相当的不可控性,一旦发生危险,侵害的对象、范围和严重程度都难以预测。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人,部分在主观上可能有特定的侵犯对象,同时也能对损害的可能范围有一定的预判,即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非特定对象造成不可控的侵害。

通过对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在构成要件、行为表现以及主观认知等方面存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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