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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贷款的保证人,自己有责任吗?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贷款的保证人很是常见,因为如今到银行贷款都需要提供担保,借款人要是拿不出物保,就只能提供保证人,借款人要是贷款有急用,通常会在保证人一栏写上某个人的名字,他人就不清不楚地成为保证人了,问题是这时候的保证人有没有责任。

  首先,要看过后有没有和贷款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按照法律的规定担保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也就是要签订合同或者相关的合同。

  贷款人在情急之下未能和保证人协商,就将其列为保证人,这种情况也是情有可原的,不过在事后要及时和保证沟通,让保证人到贷款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后就需要承担责任了。但具体的责任范围要看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在贷款人的财产在仲裁或者诉讼后还不能偿还贷款,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一般保证,这种保证有先后之分,贷款机构如果没有找贷款人偿还贷款,就直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拒绝还款。

  2、连带保证

  贷款人和保证人有共同偿还贷款的义务属于连带保证,此时保证人有较重的保证责任,贷款机构可以找贷款人也可以找保证人。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都认为是连带保证,即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较多。

  如果在双方关系恶化,保证人不想承担保证人责任的时候,以最开始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为贷款的保证人做为免责的理由,通常是不被认可。原因在于保证人都是在经过考虑之后才会去签订担保合同,不会存在违背意志的情况。

  当然,贷款人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人,过后又不告知保证人和贷款机构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并不对名义上的保证人发生效力。名义上的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保证人,应当及时和债权人说明情况,避免日后债务人不还款,债权赖上自己,如果,债权人仍坚持自己履行保证责任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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